随着钢结构建筑的推行,主管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2014年住建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在界定违法分包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但钢结构工程除外。这个规定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对于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如果钢结构专业分包不具备钢结构资质,可以将钢结构主体工程分包给具备钢结构资质的单位。
但在实践中,上述情况出现的概率不大。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是建筑施工重要的部分。作为建设单位(发包方),一般情况下,怎么会放心把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工程承包给一个不具备钢结构资质的企业呢?因此,这种情况下,发包方可能是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需要同时具备钢结构资质。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承包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建筑工程,钢结构资质是更重要的,但仅仅具备钢结构资质,又无法承包整体的建筑工程。因此,住建部在2014年4月和2015年12月,曾先后两批在钢结构企业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第 一批15家企业,第 二批27家企业),向试点企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 级资质证书,业务承揽范围限钢结构主体工程,试点有效期3年。住建部开展这类试点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探索解决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发包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问题”。